南京医科大学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办法

发稿时间:2023-03-30浏览次数:305

南京医科大学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办法

南医大纪〔202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推进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任,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监察等相关职责。

第三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江苏省纪委、监委及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的工作要求,服务于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力发挥监督监察、桥梁纽带、舆论引导的作用。

 

第二章 聘任、换届、解聘

第四条 聘任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政治思想素质良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校内教职工,中共党员;不担任本单位(部门)领导职务,熟悉学校和本单位(部门)情况;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在师生员工中有较高威信;

(四)热心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有较强责任心,认真履职尽责;

(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第五条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兼职纪检监察员的人员,不得聘任。

第六条 聘任程序

(一)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聘任兼职纪检监察员的人数,通知有关单位(部门)推荐人选;

(二)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提名推荐人选,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征得本人同意后报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审核;

(三)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对推荐人选进行审定后予以聘任,并发文公布、颁发聘书。

第七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聘期三年,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六年。受聘期满自然解聘。

第八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履职要求、工作纪律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工作职责和义务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五)本人申请辞任的;

(六)有其他情况不宜继续担任的。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九条  主要职责

(一)了解、反映学校和本单位(部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行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反腐倡廉有关工作部署的情况;了解、反映学校和本单位(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情况;

(二)参与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

(三)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

(四)反映、转递师生员工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应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受理的申诉;

(五)加强与师生员工联系,征求对学校、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做好舆情监测;

(六)按需要列席学校或本单位(部门)的重要会议,对职称评审、职务聘任、人事招聘、人才引进、转专业考试、推荐免试保送研究生、研究生招生录取、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开展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对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线索,及时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报告;

(七)办理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的权利

(一)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纪检监察相关理论和业务培训,获取有关文件资料;

(四)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受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十一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义务

(一)学习、掌握纪检监察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二)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和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自觉维护纪检监察部门的威信和形象,未经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同意,不得以兼职纪检监察员名义参加工作和社会活动;

(四)维护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维护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保守履职过程中掌握的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在履职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二条全校广大师生员工、各单位(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兼职纪检监察员工作,对干扰、阻碍其履职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负责兼职纪检监察员的专项工作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兼职纪检监察员的选聘、解聘等工作;

(二)统筹协调兼职纪检监察员相关工作,承担其工作的联系和指导,持续完善和改进工作机制;

(三)组织兼职纪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或活动,定期开展走访,通报工作、交流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兼职纪检监察员进行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及廉政宣传教育活动等,及时向其提供有关资料;

(五)加强与兼职纪检监察员所在单位(部门)的沟通联系,了解其原岗位工作情况,反馈其专项工作履职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

(六)对兼职纪检监察员进行动态管理与考核;

(七)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兼职纪检监察员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