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下属违纪领导被问责这事到底冤不冤
下属外出考察途中去景点玩了一圈,回来后党支部书记、局长被诫勉谈话;
单位给职工发放购物卡,党组书记、局长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下属违规操办儿子“升学宴”,作为“一把手”的党委书记被诫勉谈话;
……
翻看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最近发布的4期“每周通报”可以发现,下属“犯了事”,领导被问责的案例不在少数。
有人不禁犯嘀咕:“我啥都没干,下属犯了错,管我什么事。”甚至有人还替他们“打抱不平”:觉得这些个领导真是被下属给“坑了”。
领导领导,不仅要引领、统率,还要治理、教导。治理教导不严格、不到位,出了问题,领导怎能置身事外、独善其身?
况且,对于问责这件事,总书记早已反反复复强调过多次。不信,请看《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总书记是如何解释的:
问:为什么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监管?
“各级党组织必须明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对干部的爱护。放弃了这方面责任,就是对党和人民、对干部的极大不负责任。党教育培养一名领导干部不容易,一旦在廉政方面出了问题,党组织多年的培养和本人以前的一切努力就毁于一旦。”
党组织对干部应有责任和温暖,平时加强管理,小事上多说着点,干部就会少犯一些错误,这是最大的爱护;党内关系庸俗化、搞一团和气,看起来是“宅心仁厚”,实际上是对干部不负责任,是害了干部。
组织上培养干部不容易,干部自己也付出了艰辛的汗水。所以各级党组织一定要负起责任,敦促教育干部廉洁自律,不能放弃责任,让组织的心血和干部自己的努力付之东流。
问:为什么要强调党委负主体责任?而且一把手总是跟着“倒霉”呢?
“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成效。现在,有的党委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有的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每年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就万事大吉了;有的对错误思想和作风放弃了批评和斗争,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疏于教育,疏于管理和监督,放任一些党员、干部滑向腐败深渊;还有的领导干部只表态、不行动,说一套、做一套,甚至带头搞腐败,带坏了队伍,带坏了风气。”
“党要管党,首先是党委要管、党委书记要管。党委书记要在其位、谋其政,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
说到这里,大家该明白了吧。干部出问题、组织有责任。但凡平时管理稍微严格一点,真正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去要求,一些党员干部就不至于一步步从违纪滑向违法的深渊。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除了党委要负主体责任外,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更要在其位,谋其政。这是政治责任,更是政治纪律,不抓就是失职,抓不好就是渎职。失职渎职了,自然就要受到追究。
明白了被问责的原因,下一步就该仔细想想今后应如何好好落实主体责任。对此,总书记也给出了对策:
“要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要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让每一个干部都深刻懂得,当干部就必须付出更多辛劳、接受更严格的约束。没有这样的思想准备和觉悟,就不要进入干部队伍。对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纠正,这是爱护干部,而不是苛求干部。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不能哄着、护着,防止小毛病演化成大问题。”
概括起来,就是对待干部要“严管厚爱”,对待责任要放在心上,抓在手里。
从严治党就要真管真治,领导就要真领真导。要坚持问题导向,对问题有“好奇心”,对下属“七零八碎”的事儿都有所掌握,发现问题不能含含糊糊、放任自流,必须有认真、较真的劲头,真正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
问责一个、警醒一片,没有问责就难有担当。党的责任重如泰山。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
不久前闭幕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再次强调,“要制定党内问责条例,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问:那什么情况下会被问责呢?
请看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报告:
“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坚持“一案双查”,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追责情况要定期报告,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使问责形成制度、成为常态。”
管党治党责任缺失,出现上面这些问题,就要被追责,典型的还要被曝光。而且,这可不是冤不冤的问题,今后还要专门出台问责条例,失责必问将成为常态。
再也不可以“任性”地以为“事不关己”就可以“高高挂起”了哦。